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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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砂石运输款1377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4元,由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