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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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支付尚欠的安装费62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安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准基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