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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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支付承包金和装载机农用皮卡车转让款55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9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华茂水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返还代其支付的石灰石补助款210000.00元; 四、驳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15.00元,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负担7000.00元,由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11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30.00元,由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58115.00元由其自行负担;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预交的58115.00元,由济南市莱芜连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1115.00元,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华茂水泥厂负担7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