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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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196441.8元及违约金6597308.25元;

二、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应付货款中的7901716.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5060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627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782元,由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538元,由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46元,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4-24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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