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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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来宾市益农农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来宾市丰登农贸有限公司 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开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3月30日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2220元; 三、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丰登农贸有限公司、来宾市益农农资有限公司、覃继涵、黄美兰、广西开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7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丰登农贸有限公司、来宾市益农农资有限公司、覃继涵、黄美兰、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开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