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支付租金4692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766元。

三、驳回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负担2395元,由被告***、***负担910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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