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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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支付租金4692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766元。 三、驳回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来宾市某某公司负担2395元,由被告***、***负担910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