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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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白山市鼎盛矿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790元; 二、驳回白山市鼎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及保全费1,072元,由白山市鼎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670元,***、***共同承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