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宏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950843.38元,并偿还前述款项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宏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15元,由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10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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