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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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银行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779.37万元,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截止2018年2月21日欠息为3301877.029元,自2018年2月22日起的欠息按日利率0.017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8406元; 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商铺,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商铺,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商铺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外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07335元,由被告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中景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迳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