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德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信访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屈晓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煤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本案《付款委托》应认定债权转让的通知”错误,宏兴公司工作人员同时持有的《委托书》也印证不是债权转让。二、一、二审判决明知煤建公司已经就该笔债务向宇皇公司支付,该笔债务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不合理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宏兴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宇皇公司与宏兴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宇皇公司将煤建公司拖欠的670995.40元债权转让给宏兴公司,由宏兴公司直接向煤建公司主张债权。2019年3月,宇皇公司向煤建公司出具《委托书》和《付款委托书》,要求煤建公司将其下属5个项目部拖欠宇皇公司的670995.40元材料款付给宏兴公司,并注明宏兴公司户名、地址、账号及开户行。之后,宏兴公司副总高志祥持此《委托书》和《付款委托书》到煤建公司办理转款手续。结合高志祥、煤建公司财务总监雷军、煤建公司财务部长张香荣、煤建公司财务出纳屈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保全证据资金支付计划表、转账支票能够相互印证高志祥将宇皇公司转让债权给宏兴公司告知煤建公司以及将《委托书》和有雷军签字的《付款委托》等相关财务手续交给煤建公司的事实,足以证明该案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该案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宏兴公司和煤建公司已经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煤建公司应按照《付款委托》所附内容履行其付款义务。煤建公司未按照《付款委托书》要求的付款账户付款,仍然向宇皇公司账户付款的行为,不能构成其作为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宏兴公司的有效还款,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驳回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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