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装饰合同书》。

二、被告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定金损失5000元。

三、被告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

四、被告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维修损失合计1413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1元,原告***承担370元,被告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1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1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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