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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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宝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宝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宝知成课程销售协议》(编号:XXXXXXX)、《宝知成课程销售协议》(编号:XXXXXXX)、《宝知成课程销售协议》(编号:XXXXXXX)解除; 二、被告上海宝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课时费12,84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宝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