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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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磬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磬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 二、北京磬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七百四十元七角一分;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三百六十元,由***负担九千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磬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零九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北京磬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