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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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贷款本金2,553.69元,支付至2019年11月4日止的利息113.41元、逾期利息482.21元,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延保贷款本金1,476.76元,支付至2020年1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165.28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