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按每月1300元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的拆迁过渡补助费55900元,以及按每月1300元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至实际交房日后三个月的拆迁过渡补助费。 二、由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按每天50元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52500元,以及按每天50元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交房日后三个月的违约金。 三、由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签订《购房合同》时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 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