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
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429461.25元、利息(截止2019年8月25日为1423143.84元;2019年8月26日之后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应以29497694.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0日,应以29436364.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1月16日,应以2943636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至款项付清时止,应以2942946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

二、如被告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谯北路928号酒店1层、2层、3层、4层、5层、6层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338号、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341号、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340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4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6元,被告滁州斯亚酒店有限公司、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9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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