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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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富邑葡萄酒产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9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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