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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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3990元,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