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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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 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200元并承担利息(以294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294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61元(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353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一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