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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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4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2元,由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24元;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42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42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