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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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36563元、拖车费2000元、吊车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07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给李桃营方的物损2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给李桃营方的剩余物损13750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自觉履行的可向当事人直接履行,也可将标的款汇至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原告***负担4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632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