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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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透支款本金48943.25元,支付透支利息4706.20元、违约金1461.90元(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的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透支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日止;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的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