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交赔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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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甬强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医疗费12560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314元、误工费34905元、残疾赔偿金40835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4317元、交通费900元,合计604796.68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12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12047.97元,合计分别赔偿132047.97元;由被告***、***、***、***分别赔偿431.70元,被告阜阳市美杰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甬强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计4573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分别负担1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