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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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2015)门商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人陆杰应当承担的债务中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陆杰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50782元,由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891元,被告、***、***负担2789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000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8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