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260号

申请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洪发、陆鑫泉、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朱海燕、张杨杨:

关于你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已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杨杨银行存款人民币839.19元,冻结被申请人陆鑫泉银行存款人民币69.64元,冻结被申请人朱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6.11元,冻结被申请人陆洪发银行存款人民币53.02元,上述冻结时间均为一年,期限至2021年4月21日止。查封了被申请人陆洪发名下车牌为苏F×××××、苏F×××××汽车,查封了被申请人陆鑫泉名下车牌为苏F×××××汽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杨杨名下车牌为苏F×××××汽车,查封时间均为2年,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查封了被申请人陆鑫泉名下坐落于海门街道长江新村505幢207室及海门市滨江街道水清木华园3幢405室房屋,查封时间均为三年,至2023年4月22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德锋051369886155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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