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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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260号 申请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洪发、陆鑫泉、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朱海燕、张杨杨: 关于你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已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杨杨银行存款人民币839.19元,冻结被申请人陆鑫泉银行存款人民币69.64元,冻结被申请人朱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6.11元,冻结被申请人陆洪发银行存款人民币53.02元,上述冻结时间均为一年,期限至2021年4月21日止。查封了被申请人陆洪发名下车牌为苏F×××××、苏F×××××汽车,查封了被申请人陆鑫泉名下车牌为苏F×××××汽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杨杨名下车牌为苏F×××××汽车,查封时间均为2年,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查封了被申请人陆鑫泉名下坐落于海门街道长江新村505幢207室及海门市滨江街道水清木华园3幢405室房屋,查封时间均为三年,至2023年4月22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德锋051369886155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