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亚药业高邮有限公司 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新亚药业高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停止使用“上海新亚药业”字号,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被告上海新亚药业高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上海新亚药业高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