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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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口市龙港大润发玛特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第4072235号、第52931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龙口市龙港大润发玛特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龙口市龙港大润发玛特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龙口市龙港大润发玛特超市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5-13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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