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对(2019)鲁1425执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准备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600元、执行费52868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19-9-9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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