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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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86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11484.39元,合计332349.39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5403元,原告负担803元,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