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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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黄海木业4号办公宿舍楼工程”施工现场,将已完工程部分交由原告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接管,同时移交“黄海木业4号办公宿舍楼工程”已完成施工资料; 三、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工程款162982.88元; 四、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原告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出具相应数额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驳回原告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4元,反诉费30645元,鉴定费59600元,合计101219元,由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承担42450元,由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承担58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