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63万元、利息41080.58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6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41080.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西3单元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391296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4064.64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1406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四、被告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46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