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亚洲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混泥土材料款及泵送费1209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97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