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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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别古庄支行 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 4988元合计449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借款本息实际履行之日被告***按照10.875‰支付利息;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