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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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360015.92元,其中直接返还给被告***垫付的30000元,直接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救助基金款15000.33元,同时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余款305015.59元赔付给原告***。 二、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承担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承担1993元。鉴定费6019元,由原告承担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承担541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户名为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为95×××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