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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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0124.5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反诉原告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99元、反诉被告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反诉被告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126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