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嘉盛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嘉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石桥东兴矿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3414元(壹拾叁万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并支付即以133414元(壹拾叁万叁仟肆佰壹拾肆元),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辽宁嘉盛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辽宁嘉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