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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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68039.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资金占用利息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795330元,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31元,由原告内江启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88元,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2943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