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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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的《力沃幸福里地下停车位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000元。 权利人可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