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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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鞍山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605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原告***19489.47元。 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人保绍兴公司承担2578,由被告渤海财险鞍山公司承担433元,原告自行承担27元,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