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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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乐市祯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7民初298号 原告:新乐市祯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作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玉宾,经理。 原告新乐市祯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乐市祯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乐市祯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