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6-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州县客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784.2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肇州县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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