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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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3民终338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宜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洛阳精联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货款29896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298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精联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597元,由洛阳精联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由宜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30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洛阳精联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宜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