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伊川县一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0303.3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分别以26865.3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以97869.4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以91642.9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以3623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以89239.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以9844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1.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一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登记编号为2015-4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15元,由被告洛阳安彩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伊龙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伊川县一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