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 十堰市武当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29603740.47元、利息(2018年12月26日前的利息、罚复息10714206.12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1500万元借款按年利率8.4825%计付,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承兑汇票垫付款14603740.47元按年利率18%计付);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十堰市武当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武当山特区老营宫村4组的不动产【武土国用(2016)第028号、武土国用(2016)第02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十堰市武当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89819元,由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十堰市武当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