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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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6993.27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9587.45元(截止2019年9月17日),此后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