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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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楚发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5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16日前的利息、罚复息649474.37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3%计付); 二、被告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瑞盟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腾锦工贸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十堰楚发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瑞盟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腾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楚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73元,由被告十堰楚发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瑞盟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腾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