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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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鑫博实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丰源农业有限公司 洛阳福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亿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丰源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98‰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嵩县鑫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福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豫(2018)卢氏县不动产权第0001172号林权证项下的8120亩林权的评估拍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支持的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南亿泽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73元,由被告三门峡丰源农业有限公司、河南亿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嵩县鑫博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福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