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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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丰广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以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4号楼1-2层1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1015610-1)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769.3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