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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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75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3597.85元。 三、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肖某返还被告人李伟垫付款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钦波 人民陪审员 黄照林 人民陪审员 李善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思琦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