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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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雷鸿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 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鄂F×××××号车辆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231970.98元; 二、被告***、老河口市雷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计2484元,由被告***、老河口市雷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